偃师市佳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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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晓佳
本机关于2018年11月1日对你单位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案立案调查。2018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年加工10000吨废铝渣项目的第四台球磨机、第五台滚筒筛,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影视资料”等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年加工10000吨废铝渣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你单位于2018年11月7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8〕第353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陈述申辩意见如下:1、你厂10月13日起至10月30日止均处于停电状态,10月31日环保局对你厂查看时你厂正处于停工状态;2、你厂在10月31日恢复供电后工作人员在集气罩未安装的情况下进行了第4台、第5台机器的调试,违反了环保“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发现问题后你厂及时停止调试进行整改,目前已整改到位,积极准备验收。综上所述,认为我局对你厂作出的40万元处罚告知行为不恰当,当时处于设备安装阶段,属于机器位置的调试,存在的问题已积极整改。并且自建厂至今投入70多万元,且未生产盈利,一直积极在加大环保投入,资金情况实属困难,无力承受该罚款,你厂表明你厂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行,保证按照环评批复要求逐条对照整改,保证建设项目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恳请酌情从轻处罚为盼。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会审,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已构成违法。你单位在2018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年加工10000吨废铝渣项目进行检查时,你单位年加工10000吨废铝渣项目正在进行调试,第四台球磨机和第五台滚筒筛在进行调试时布袋除尘器的集气罩和输送带的密封未安装到位确属事实。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年加工10000吨废铝渣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鉴于你单位在10月31日前处于停电状态,危害后果相对较轻,且及时停止调试进行整改。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决定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8〕第353号)、《送达回证》、你单位陈述申辩书等材料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年加工10000吨废铝渣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2)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的情形。鉴于你单位危害后果相对较轻,且及时停止调试进行整改。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在该处罚档次((2)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 110 万元以上 120 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的下限进行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叁拾万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