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军鑫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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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偃师市大口镇西寨村5组
法定代表人:刘军厚
本机关于2018年11月9日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2018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出料口道路未硬化、成品库未全部密闭、现场装卸过程有扬尘污染环境,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造成粉尘污染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这一事实。
你单位于2018年11月17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8〕第374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陈述申辩意见如下:你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已立即进行了整改,且对成品库进行了全部密闭排除扬尘污染。你单位认为你单位自建厂以来,认真执行国家环保,积极配合环保工作,不断对污染防治设备加大投资升级改造。一年来生产断断续续,环保设备投资大,资金压力大,因此恳请对你单位的处罚酌情减免。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会审,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已构成违法。在2018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你单位出料口道路未硬化、成品库未全部密闭、现场装卸过程有扬尘污染环境,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确属事实。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我局不予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8〕第374号)、《送达回证》、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等材料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经我局核实,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年度再犯。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当事人当年度再犯的情形,鉴于你单位已积极进行了整改。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内(当事人当年度再犯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陆万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