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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18〕第372号

来源 : 环保局     发布日期:2019-01-02     点击次数:953

偃师市府店镇西江耐火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0KMF76Y(1-1)

地址:偃师市府店镇双塔村

经营者:王西江

    本机关于20181026日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20181026,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组到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年加工5万吨矾土项目第一生产区窑炉上料口管道与烟道口未链接,造成污染物未经全部处理直接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这一事实

你单位于2018年111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8〕第339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陈述申辩意见如下:1、省环保督察组和执法人员认为你厂直排污染物不符合实际:检查时你厂正处于停产整改期间,窑口管道损坏因需要维修因此拆下进行维修,10月26日检查时发现窑口管道未安装,但你厂处于停产期间,并未生产,因此并不涉及污染物直排这一情况;2、省环保督察组和执法人员认为天然气罐车没有配备调压柜:你厂认为是检查人员没有看见调压柜,在实际生产中没有调压柜是不会用天然气,你厂已配备调压柜;3、在检查时认为你厂物料未覆盖好:你厂承认厂区的物料堆边角没有盖好,当时已立即改正,厂标也已进行悬挂。你厂认为自建厂以来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工作不断对污染防治设施加大投资升级改造来减少环境污染,并且近年市场行情不好,生产处于断断续续的状态,对此特恳请我局对你厂的行政处罚酌情进行减免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会审,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已构成违法。你单位虽处于停产状态,但窑炉内仍有余料,并且温度较高,在此情况下,你单位的上料口与烟道口没有链接,造成产生的粉尘和废气未经全部收集处理直接排放。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我局对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鉴于你单位自2018年10月19日起已处于停产状态,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决定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8〕第339号)、《送达回证》、你单位陈述申辩书等材料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逃避监管情节一般的情形,危害后果相对较轻。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在该处罚档次的法定幅度内(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 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罚款)在法定幅度内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经集体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拾伍万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18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