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府店镇振旺耐火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0L4UY91(1-1)
地址:偃师市府店镇双塔村
经营者:王石卿
本机关于2018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案立案调查。2018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组到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年加工2万吨铝矾土煅烧项目在进行设备调试运行时,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要求安装氨水储罐(一用一备均未安装)和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年加工2万吨铝矾土煅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你单位于2018年11月1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8〕第340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陈述申辩意见如下:1、该厂在10月25日人大调研时和10月26日省委省政府督察时一直处于停产状态;2、该厂在9月3日厂区建设才初步完成,进入为期3个月的机器设备调试阶段。10月22日停止调试设备,因为氨水储罐设备出现质量问题返厂家维修,项目停止调试,该厂处于停产状态;3、10月26日检查时,冒的湿气属正常情况,由于试生产期间加料温度过高,冷却时间大概需要8至15日;4、对于其它问题:厂区原料覆盖不到位、一座立窑没有与管道口链接,排放气体不达标、对循环池水测试为强酸等问题均与事实不符,你厂认为厂区物品有序摆放覆盖、立窑与管道口已链接排放气体符合标准、循环池水也完全符合标准,检查时环保检测部门已做检测。综上所述,你认为我局对你厂作出的30万元行政处罚不恰当:当时企业处于设备调试期,氨水罐出问题积极维修,作为农民创办企业实属不易,资金大多为亲戚朋友转借,且未生产盈利,一直在积极加大环保投入,资金确属困难,无力承受该额处罚,你厂表明已深刻认识到问题,保证严格按照要求,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恳请酌情从轻处罚。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会审,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已构成违法。在2018年10月26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省委省政府环保督察组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你单位年加工2万吨铝矾土煅烧项目脱硝装置没有氨水储存罐,脱硝装置停运,但仍在进行调试设备。危废暂存场所也没有建设。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我局对你单位年加工2万吨铝矾土煅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鉴于你单位处于试生产阶段,设备出现问题积极进行维修,并且已停止调试。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决定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8〕第340号)、《送达回证》、你单位陈述申辩书等材料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的情形。鉴于你单位危害后果相对较轻,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在该处罚档次的下限进行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贰拾万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