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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381环罚决字〔2023〕165号 ( 洛阳天星建材厂)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09-07     点击次数:505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环罚决字〔2023165

洛阳天星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9G82FB2K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缑氏镇唐僧寺村1

投资人:王丽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7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3615日(开工日期),在洛阳市偃师区缑氏镇唐僧寺村开工建设的年产30万吨干混砂浆改建项目,生产工艺以及生产原料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开工照片;项目地点不符或者生产工艺不符的照片、其它材料;相关未报批,或者未批准的材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施工合同及设备清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82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180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382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我局严格依法对你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你司表示接受,同时,你司已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就此相关问题已按我局要求停止使用已安装设备,并已于202331日与环评公司签订合同。望我局念在你司正处在建厂阶段,设备投资,人员开支都比较大,特别困难,请我局领导给子理解和照顾。综上所述:就我局调查你司的相关问题,你司一定虚心接受,并保证完善环保手续,望领导批评教育,希望我局理解你司的申辩,从轻处罚!

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审辨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2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款贰万柒仟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27000×20%=5400),从轻后处贰万壹仟陆佰元的环境行政处罚(216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建设项目建设情况: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已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 4;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 1;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7205万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1441万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处罚金额(27000)元:代入公式27000=11441 + ( 57205 - 11441 ) x [4/ 5 ²+ ( 1²+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5400,最终裁量金额:216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你单位于2023615日(开工日期),在洛阳市偃师区缑氏镇唐僧寺村开工建设的年产30万吨干混砂浆改建项目,生产工艺以及生产原料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贰万壹仟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银行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