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90号
洛阳和一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6HMU896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佃庄镇岳酒线中段1号(东石桥)
经营地址:洛阳市偃师区缑氏镇扒头村
法定代表人:王卫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4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对不能密闭的砂石(易产生扬尘的)料,虽然设置围档,但围档高度过低;且对堆放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照片;物料场所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5月6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96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5月10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辨,一、2023年5月6日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对此无异议;二、2023年4月20日,我局到你单位调查,发现你单位对堆放的建筑材料未进行有效覆盖,以及部分围挡高度不够的问题。4月21日,你单位对堆放的材料进行严格的全面覆盖,杜绝扬尘的发生,并对高度不够的围挡进行更换。三、由于近几年疫情影响,市场大环境供大于求,成本升高,利润下降,资金紧张,工人已经几个月未发工资,恳请我局对罚款减免处理。
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辨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违法行为已改正,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2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款叁万玖仟贰佰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39200元×20%=7840元),从轻后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叁万壹仟叁佰陆拾元整(3136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设置的围档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的,裁量等级 3;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 3;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2000吨以上,裁量等级5;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 1;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 1;占地面积,占地 500平方米以上,裁量等级 5;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 万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万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3,1,1,5,1,1,1,1】,处罚金额(39200)元:代入公式 39200=10000 + ( 100000 - 10000 ) x [( 3/ 5 )² + ( 5²+ 3² + 1² + 1² + 5²+ 1²+ 1²+ 1²+ 1²) / ( 5² x 9)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7840,最终裁量金额:313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对不能密闭的砂石(易产生扬尘的)料,虽然设置围档,但围档高度过低;且对堆放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叁万壹仟叁佰陆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银行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