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19〕第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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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汤文文
2019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年加工50万平方米铝单板、铝峰窝板、铝幕墙板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本机关于2019年11月5日对你单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11月20日调查终结。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年加工50万平方米铝单板、铝峰窝板、铝幕墙板项目开工建设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这一事实。
我局于2019年11月26日送达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9〕第394号)。你单位于2019年11月26日予以签收,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听证:1、你单位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擅自进入设备,存在未批先建之违法行为。你单位购买的设备已经超过提货期,设备厂商于2019年9月14日将设备运输至你公司;你单位对部分设备已进行安装,2019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告知你单位行为已违法,你单位立即停止了环境违法行为。2、你单位于2019年3月28日签订房租赁合约,并于2019年4月16日取得营业执照,2019年5月7日与河南泰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环境影响评价合同。2019年8月初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送我局审批,于2019年10月30日审批通过,并下发了年加工50万平方米铝单板、铝峰窝板、铝幕墙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综上所述,请我局撤销或从轻处罚。
我局于2019年11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环保局二楼中会议室举行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了两点质证,根据你单位的质证内容,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了复核,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行为成立,鉴于你单位已取得环评审批文件,环境违法行为已及时纠正,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你单位的申辩意见:环境行政罚款由陆万元(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且已基本建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2%以上3%以下罚款)减少至叁万元(处总投资额200万元的1.5%罚款)。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9〕第394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年加工50万平方米铝单板、铝峰窝板、铝幕墙板项目开工建设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且已基本建成的情形。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内(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罚款)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叁万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