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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环罚决字〔2023〕1002号(洛阳康润商贸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10-19     点击次数:766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3〕1002号

 

单位名称:洛阳康润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9GM03H68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首阳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南200米吉祥家园院内

违法地址:河南华润电力首阳山有限公司北侧7.5千米沟内

法定代表人:杨淑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89,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将转运的工业固体废物脱硫石膏及粉煤灰倾倒于首阳山街道沟口头村北的荒沟内,未按照环保要求采取相应防范措施,致使部分固体废物扬散、流失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主要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的工业固体废物照片),证明我局对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单位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明单位授权委托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81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81环责改字〔2023194号),责令立即停止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并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妥善处置。

202381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目前你单位贮灰场除作业面区域外,已用防尘网形式进行全部覆盖,并加强管理,增加洒水频次。

202381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19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年8月16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174号)后,你单位在法定期限未发起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将转运的工业固体废物脱硫石膏及粉煤灰倾倒于首阳山街道沟口头村北的荒沟内,未按照环保要求采取相应防范措施,致使部分固体废物扬散、流失对环境造成影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4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40000。

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未规范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裁量等级 2;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

B1工业固体废物数量:扬散、流失、渗漏 5 吨以上,裁量等级 5;

B2固废类别:第 I 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 1;

B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 4;

B4违法行为发生频次:5 次以上,裁量等级 5;

B5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 1;

B6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 1;

B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

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处罚金额(X):212100元,代入公式:212100= 140000 + ( 420000 - 140000 ) x [(2/ 5 )²+(5²+1²+4²+5²+1²+1²+1²+1²)/(5²×8)]×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121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拾壹万贰仟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