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12号
李海伟
地址:高龙镇高龙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2月28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贮存的砂土(重95吨,占地97平方米)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照片;易产生扬尘物料未密闭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1月9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于 2023 年 1 月9 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辩称:你于 2023 年 1 月9 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2号》,对本次处罚无异议。现申辩如下:你对我局所调查的问题虚心接受,积极配合调查,并按环保要求对砂石进行了覆盖,因你从事这个行业时间不长,对行业不熟悉,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受疫情原因,你资金短缺,希望我局领导酌情考虑对你从轻处罚。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 组一致同意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 条第二项第2小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叁万贰仟伍佰元整的基 础上减轻20%的处罚(32500元×20%=6500元),减轻后对 李海伟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贰万陆仟元整(26000元 )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吨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100m2以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处罚金额(X):32500,代入公式:3250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x [ 1.0 / 5 + ( 3 + 1 + 1 + 1 )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6500.000,最终裁量金额:26000.0减轻处罚,金额:65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 你贮存的砂土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贰万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