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9号
偃师市山化镇陇鑫制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34U7R63
地址:偃师市山化镇东屯村
经营者:张松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1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年产60万双布鞋项目1台注塑机制鞋线正常生产,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袋式除尘器风机未开启,袋式除尘器未正常使用,含尘废气未经处理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产生的粉尘排放的录像、照片;未采取减少内部物料粉尘措施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2月23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2〕23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年12月26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提出由于受疫情影响,企业效益不好,资金周转困难,且违法行为是初犯,不是主观故意,并积极进行了改正,对设备线路及时进行检修维护,安排专人负责设备管理,保证今后生产过程中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同步正常运行,恳请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日,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立即进行了整改,并保证今后生产过程中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同步正常运行,达标排污,同意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项第 2 小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伍万陆仟元的基础上减轻20%的处罚(56000元×20%=11200元),减轻后处44800元的环境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处罚金额(X):56000,代入公式:56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1 + 1 + 1 + 1 + 1 ) / ( 5 x 5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1200.000,减轻处罚金额:11200.000,最终裁量金额:448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2022年11月17日,你厂年产60万双布鞋项目1台注塑机制鞋线正常生产,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袋式除尘器风机未开启,袋式除尘器未正常使用,含尘废气未经处理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肆万肆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