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偃环监表[2020]70号
关于泰山石膏(河南)有限公司
年产10万吨抹灰石膏(砂浆)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泰山石膏(河南)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抹灰石膏(砂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中的分析结论、建议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中予以落实。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对原料、产品等物料输送、进出储罐、配料、搅拌、装车及包装等工序产生的含尘废气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25米高排气筒排放,各排放口粉尘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应分别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要求。
确保项目无组织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营运期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4类标准要求。
4、项目固体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
二、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意见,该项目不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三、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有关新的环境标准或管理规定的,该项目应按新的标准要求执行。
四、该项目涉及规划、国土、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应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五、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六、偃师市环境监察四中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二○二○年五月七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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