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15号
当事人:张书刚
身份证住址:巩义市回郭镇清中村
违法地址:偃师区顾县镇回龙湾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1月16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土地规划手续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2月22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2〕225号)直接送达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于2022年12月23日提出陈述申辩,未提起听证。
申辩内容:在我局执法人员指出你的环境违法行为后,你高度重视,立即停止生产并第一时间购买、安装了配套的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备。通过此事你已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对所犯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深刻反思,并保证以后在生产过程中, 一定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杜绝出现一切环境违法行为。由于受疫情影响,目前经营困难,举步艰难,恳请我局对你从轻处罚。
你陈述情况属实,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提出问题后你立即停止生产,第一时间购买并安装了配套的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备,已完成整改,建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项第2小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玖万陆仟伍佰元整的基础上减轻20%的处罚(96500元×20%= 19300元),减轻后处77200元的环境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处罚金额(X):96500,代入公式:965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3.0 / 5 + ( 2 + 1 + 1 + 1 )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9300.000,减轻处罚金额:19300.000,最终裁量金额:772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 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案件集体会审小组一致同意根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罚款柒万柒仟贰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