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14号
洛阳科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3493977092
地址:偃师区顾县镇曲家寨村
法定代表人:丁冬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照建材企业的要求,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的行业证明材料;生产并产生粉尘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土地规划手续;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2月22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2〕224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2年12月26日提起陈述申辩,未提起听证。
申辩内容:你单位对我局指出的问题认可并虚心的接受,并进行了积极的整改。第一时间安排人员对车间进行了清扫和洒水,联系了技术人员对车间里的除尘设备进行了检修,调大吸尘的风量,并对吸尘管道做了整改。由于疫情封控管理,未能及时对车间内进行清扫,你单位已深刻认识到所犯错误,在以后的工作中会尽心尽责,保持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不违规,为环保事业做出应尽的义务与贡献。2022年你单位经营运行十分困难,疫情当下,前半年断断续续的生产,后半年从九月停产至今,还有各种贷款,利息压的喘不上气,望我局酌情减轻或免予处罚。
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进行了积极的整改:建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项第2小条“单位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伍万陆仟元的基础上减轻20%的处罚(56000元×20%=11200元),减轻后处44800元的环境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处罚金额(X):56000,代入公式:56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1 + 1 + 1 + 1 + 1 ) / ( 5 x 5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1200.000,减轻处罚,金额:11200.000,最终裁量金额:448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未按照建材企业的要求,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案件集体会审小组一致同意根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罚款肆万肆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