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杜XX,男,1975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XXXX家属院。
被申请人:洛阳市XX局偃师分局XXXX大队。
法定代表人:任XX,大队长。
申请人杜XX对被申请人洛阳市XX局偃师分局XXXX大队作出的编号:XXXXXXXXXX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9月14日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后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