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XX, 男,2001年3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XX园XXX。
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XXXXXX局。
法定代表人:李XX,局长。
申请人王XX对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XXXXXX局作出的XX监管〔2023〕第104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于2023年8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8月18日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后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