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5日晚,邙岭镇牛某在牛庄村内吃饭饮酒后,驾驶自家轿车,沿314省道、北环路、新新路到偃师市区橄榄城小区附近接送朋友,21时50分在偃师洛河河堤堤顶路后庄段被偃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检测牛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30.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决牛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纪检、组织部门审查,牛某身为中国共产党党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危害公共安全,对社会造成安全隐患,应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给予牛某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违法当事人因醉驾判刑后,对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参军、入学和参加工作等方面将产生重要影响。
醉驾判刑, 影响后代。以案为鉴强警示,警钟长鸣促提升,请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