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3〕1033号
单位名称:偃师市岳滩镇金虎摩托车配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0PRJK9H
地址:偃师区岳滩镇佛滩头村
经营者:李虎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1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3年8月3日至8月31日喷漆烘干工序正常生产时,污染源监控辅助因子流量数据固定为0m³/h,未保证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准确运行及在线数据正常上传。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偃师市岳滩镇金虎摩托车配件厂喷漆烘干工序生产记录台账。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三:该单位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0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3〕100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生产过程中确保自动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数据正常上传。
2023年10月1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数据已正常上传。
2023年10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21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3年10月10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219号)后,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4日对你单位(偃师市岳滩镇金虎摩托车配件厂)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2023年8月3日至8月31日喷漆烘干工序正常生产时,污染源监控辅助因子流量数据固定为0m³/h,未保证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准确运行及在线数据正常上传。
1、你单位自动在线监控设备流速器因损耗导致流速数据异常,一经发现你单位立即对损坏的流速器进行了更换,并保证自动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2、对此违法行为,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我局提出你单位存在的问题后,你单位立即进行了整改,并保证环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3、请我局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是初犯,且你单位规模较小,并积极进行了改正,恳请我局酌情给予你单位减轻行政处罚。(附:整改后现场照片)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2023年8月3日至8月31日喷漆烘干工序正常生产时,污染源监控辅助因子流量数据固定为0m³/h,未保证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准确运行及在线数据正常上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违法事实: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裁量等级:2;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
B1监控数据误差: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不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裁量等级:1;
B2监测数据传输偏差: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分析仪表数据一致,裁量等级:1;
B3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99%,裁量等级:1;
B4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
B5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
B6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B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处罚金额(X):42950元,代入公式:42950=20000.0+(200000.0-20000.0)x2/5²+1²+1²+1²+3²+2²+1²+1²+1²/(5²X8)]X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42950元。
生态环境部门采纳情况: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发现问题后当天立即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2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罚款肆万贰仟玖佰伍拾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42950元×20%=8590元),从轻后处34360元的环境行政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肆仟叁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