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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环罚决字〔2023〕1034号(洛阳豫邦银钢工业机械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12-07     点击次数:83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3〕1034号

 

单位名称:洛阳豫邦银钢工业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63108343W        

地址:偃师区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侯淑玲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 107,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年产20万辆正三轮摩托车、电瓶车项目酸洗磷化工序酸洗池内的酸液通过自吸泵导入至水洗池的过程中,水洗池下方阀门松动致使部分酸液通过水洗池下方的管道泄漏至车间地面及车间外地面上,现场散发有刺鼻性气味,未规范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规范采取应急措施,未造成水体污染的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现场检查照片。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三: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101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3101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生产过程中确保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2023101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3101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3101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3年10月19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31019号)后,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年产20万辆正三轮摩托车、电瓶车项目酸洗磷化工序酸洗池内的酸液通过自吸泵导入至水洗池的过程中,水洗池下方阀门松动致使部分酸液通过水洗池下方的管道泄漏至车间地面及车间外地面上,现场散发有刺鼻性气味,未规范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裁量等级1,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规范采取应急措施,未造成水体污染的。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

B1污染事故登记:裁量等级1,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及以下事件;

B2企业规模:裁量等级2,小型企业;

B3管理类别:裁量等级2,简化管理;

B4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1,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B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配合检查;

处罚金额(X):25120元,代入公式:25120=20000+ (100000-20000) x [(1/5)²+(1²+2²+2²+1²+1²)/(5² x5)]x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512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拾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