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有效控制和及时妥善处置本镇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全镇社会政治稳定及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协调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 制定依据
本预案主要根据以下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9号)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
(6)《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9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7)《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55号)。
1.3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河流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水库险情或垮坝等洪涝灾害,干旱灾害,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冰雹、雪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和在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城乡居民区发生重大火灾,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化学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禽流感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民族宗教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1.4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5适用范围
本总体预案主要适用于我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镇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配合上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对发生在本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较大及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本总体预案指导全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6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统一指挥协调。
(4)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坚持依靠科技的原则。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6)坚持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突出抓好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动员和发挥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实现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我镇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作为我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我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见附表)
2.2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制定紧急管理办法或特别管制措施;帮助事故单位调用救援物资、设备和人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镇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应急办公室),由段利强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0379—67548169。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日常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协助领导小组实施本预案;汇总报告事故情况;传达领导小组的各项指令。
(三)各牵头单位及主要职责
1.应急救援工作按发生安全事故的类别分别由负监管责任的部门牵头负责。
(1)消防安全、火灾事故由应急办牵头负责。
(2)森林火灾事故由农业服务中心、林站牵头负责。
(3)生产及设备事故由应急办牵头负责。
(4)传染病疫情由镇卫生院牵头负责。
(5)地质灾害事故由国土所牵头负责。
(6)洪涝、大风灾害事故由农业服务中心、水利站牵头负责。
(7)房屋建筑重大事故及市政设施险情由镇国土所牵头负责。
(8)食品安全由应急办牵头负责。
(9)道路交通事故由公路养护站牵头负责。
(10)突发中毒和放射污染事故由镇卫生院牵头负责。
(11)邪教类事件由综治办牵头负责。
(12)突发性重大刑事案件由派出所牵头负责。
(13)群体性上访事件由信访办牵头负责。
(14)破坏性地震灾害由应急办牵头负责。
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指导协调有关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2)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补充。
(3)帮助有关单位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
(4)根据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指导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2.警戒保卫工作,由综治办牵头负责。主要职责是:
(1)组织公安、交警、执法队等有关部门迅速开展对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
(2)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及事故现场保护工作,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事故现场。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3.医疗救护工作,由镇卫生院负责。主要职责是:
(1)迅速组织和指导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
(2)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医务人员和占用急救场所。
(3)及时对抢救方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意见,对抢救工作中发生的争议提出紧急处理措施。
(4)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及时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人员抢救情况。
4.后勤保障工作,由党政办牵头负责。主要职责是:
(1)根据事故情况,及时组织调用救灾物资、食品和设备。
(2)协调电力、供水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供电、供水工作,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3)协调电讯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通讯工作,确保各种信息传递畅通。
5.善后处理工作,由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民政、工会或其他部门牵头负责。主要职责是:
(1)对伤亡人员进行身份确认和处置,收集保管死亡人员的遗物,通知死亡人员家属及做好接待和安抚工作,协助家属办理认领、火化等后事。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保险与赔偿金的测算和解释工作,协调处理相关的理赔事宜。
3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应综合分析可能引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镇应急指挥管理办公室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对于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掌握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属于一般突发公共事件(IV级)预警信息的,由镇应急指挥小组启动地方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处置。属于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立即如实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和相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两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在两小时内上报上级党委、政府。属于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的,上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两小时。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预警和报警
镇应急指挥管理办公室接到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判断或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立即将预警信息,报告给市应急指挥中心并传递给相关部门。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表示:
蓝色等级(IV级):发生或可能发生(IV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III级):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III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态可能会扩大。
橙色等级(II级):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II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态可能会扩大。
红色等级(I级):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I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态可能会扩大。
预警级别的发布根据省、市、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下列权限执行:
(1)I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国家发布或者由省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国家后由省长签发;
(2)II级(重大,橙色)预警,省发布,由担任省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的分管副省长请示省长后签发;
(3)III级(较大,黄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在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4)IV级(一般,蓝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市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通信、信息网络、报警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报警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分级分类响应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属于一般的,由镇应急指挥管理办公室统一指挥,处置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统一指挥紧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以最快速度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由上一级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紧急处置工作。
发生涉外的或跨区的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由镇应急指挥管理办公室先期处置,同时报告上级应急指挥中心,由市(偃师)或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我镇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与有关地区搞好协调。发生涉外的或跨区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镇应急指挥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置,同时报告市(偃师)、市应急指挥中心。
4.2先期处置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各村(社区)、相关部门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切断事件传播扩大的渠道与途径,并及时向镇应急指挥管理办公室报告。
4.3基本应急和扩大应急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镇应急指挥管理办公室立即启动总体应急预案,在市(偃师)或市应急指挥中心的指导下,进行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基本应急工作。应急、恢复与减灾行动需要同时进行的,必须协调行动。
公共事件发生后,在基本应急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或发生特殊灾害事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灾害的态势时,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在镇应急指挥管理办公室统一领导下,扩大抢险救灾资源使用、征用、调用的范围和数量;必要时,依法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
当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我镇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市、市(偃师)或其他市(市、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将情况立即上报市、市,请市政府直接指挥或授权市政府指挥。
4.4指挥与协调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在市或市(偃师)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协调下进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由我镇应急指挥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突发事件发生后,我镇立即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书记及镇长担任,应急指挥管理办公室成员迅速赶往事发现场,负责或参与指挥决策、参谋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4.5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镇负责宣传同志应当在镇应急指挥管理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就位待命,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实施沟通、协调和指导。现场指挥部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以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宣部的有关规定,拟写新闻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发布。
充分运用广播、政府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取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一般情况下,由现场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
4.6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依据法定程序,经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 保障措施
5.1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抢险队伍,是全镇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抢险救援队伍。其他专业性救援队伍,除承担本灾种抢险救援任务外,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同时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抢险队伍迅速赶赴现场,立即组织全力以赴、争分夺秒的救援,防范事态扩大,消除次生灾害,努力减少损失。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加强组织协同和专业保障,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5.2财力保障
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经镇财政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财政总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镇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方案,报镇政府批准。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援助。
5.3基本生活和物资保障
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民政所负责指导灾区救灾工作,组织、接受、下拨救灾物资。镇卫生院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防护用品、消毒产品的生产供应和储备。粮食部门负责粮食的应急供应。镇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其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物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更新年限以及被指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的有关企业的名单生产能力。
5.4医疗卫生保障
医院、镇卫生院负责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卫生应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目标,确定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和救治能力等,并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的准备等。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后,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病处置,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中毒和疫病的流行发生,消除恐惧心理。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及时安排到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
5.5治安维护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派出所迅速组织事发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在事发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护秩序,严惩趁机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护,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
5.6人员防护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规划、建设突发公共事件紧急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征用机关、团体、学校等场所以及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紧急避难场所的分布和建设,应当与本地人口数量、结构及分布状况、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以及规划区的规模和建设过程相适应。避难场所必须具备两条以上的应急疏散通道,时刻保持畅通,同时具备应急供水、供电、住宿等生命保障基本设施。应急疏散、避难场所应当设立应急标志。防护工程和生命保障基本设施出现故障后,必须及时修复,切实保障被疏散、避难人员的生命安全。
5.7通信与信息保障
党政办加强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系统的维护,确保应急期间的通信畅通,并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应急期间,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反映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实现现场指挥部与镇应急指挥中心的通信与信息传递;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要加强管护,制定和落实备用和应急保障措施。
5.8社会动员保障
由共青团组织牵头,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志愿者队伍,事件发生后,积极开展自救互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社会资金。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5.9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对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实施重大决策和行动时,充分发挥专家库和各类专家的作用,建立事故(灾害)后果评价系统,及时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
6 后期处置
6.1恢复与重建
灾害事故发生后,各村(社区)、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民政等相关部门应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受、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镇卫生院、农业服务中心应当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消毒与疫病防治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办应当根据职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并加强对现场环境质量的检测。及时归还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镇应急指挥管理办公室应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减灾工作的综合情况,以便向社会公布。
6.2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展开救援,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司法所负责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司法救助。纪检、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6.3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要在第一时间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抓紧进行理赔。鼓励灾害事故责任单位、政府部门、保险公司和群众积极参与灾害事故保险。
6.4调查总结和评估
镇政府要及时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事件调查,提出调查报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件发生过程;伤亡情况,所造成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事件产生的原因,明确责任者的责任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今后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恢复重建等建议。
7 培训、演练和监督管理
7.1演练
根据上级部门的安排和指导,积极组织本辖区综合和专项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演练地点、时间、气象条件等背景信息;演练方案和演练情景;参与演练的应急组织;演练目标和演练的范围;演练过程等基本内容。演练的评价包括对存在缺陷的评述和应急预案的完善、应急设施维护与更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7.2宣传和培训
宣传办、文化站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微信等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并有组织、有计划地每年为公民开展一次减灾知识和技能培训等宣传培训活动。中心校要把正确应对和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作为中、小学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制定教育计划,每年不少于一次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7.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纪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的;
(2)未依照规定完成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在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6)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8 附则
8.1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镇政府以后每三年修订一次,由镇人民政府发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国家、省、市、市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及时修订。如领导班子成员有变化将及时修订,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8.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