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环审水〔2024〕1号
关于洛阳市偃师区第一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核意见
洛阳市偃师区第一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洛阳市偃师区第一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及论证报告已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审核意见如下:
一、设置地点
洛阳市偃师区第一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偃师区高辛路与规划文化路交叉口西南侧,入河排污口设置在偃登渠入伊洛河口处,区水利局修建的排涝建筑物——排水泵闸上。该公司处理达标的废水经地埋管道向东300米入偃登渠,再向南2700米于伊洛河左岸汇入伊洛河,排放方式为连续,入河方式为涵闸。排污口地理位置坐标为112°48′46.5020″,34°41′32.8745″。所排入水功能区为洛河偃师农业用水区(III类)。
二、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浓度要求
洛阳市偃师区第一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排放经处理达标后的生活污水,现有工程4万m3/d,污水处理工艺为改良型氧化沟+CASS工艺;近期扩容规模2万m3/d,污水处理工艺采用MBR+磁混凝工艺。当前废水排放量为1460万吨/年,按照《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一级标准排放,主要污染物浓度:化学需氧量不超过40毫克/升,氨氮不超过3(5)毫克/升,总磷不超过0.4毫克/升,总氮不超过12毫克/升;主要污染物入河总量:化学需氧量不超过584吨/年,氨氮不超过58.4吨/年、总磷不超过5.84吨/年。扩容项目建成投运后,规模达到6万m3/d,废水排放量为2190万吨/年,主要污染物浓度:化学需氧量不超过30毫克/升、氨氮不超过1.5毫克/升、总磷不超过0.3毫克/升;主要污染物入河总量:化学需氧量不超过657吨/年、氨氮不超过32.85吨/年、总磷不超过6.57吨/年。
三、水环境保护要求
(一)规范设立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口门不得设暗管通入河道底部,如特殊情况需要铺设管道的,必须留出观测窗口,以便于采样和监督。要按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要求规范设立入河排污口,树立明显的建筑物标示碑、实行排污口的立标管理,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并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信息。
(二)要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水处理系统及外排管道、明渠加强管理,避免其他废污水的汇入,确保外排水达标排放,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控制制度,不断提升污水处理技术水平,减少对下游河流水质的影响。
(三)要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制度,设立应急机构,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故应急监测,及时处理消除环境风险,保证所排入河流水质安全。
四、日常监督管理
该入河排污口由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偃师分局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你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
五、其他要求
本次设置的入河排污口若排放位置、排放方式以及排放量、排放污染负荷等事项发生重大改变时,需重新申请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
2024年1月8日
抄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偃师分局开发监督科,监控中心,环境监察一中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