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XX,男,汉族,1953年12月27日出生,住洛阳市偃师区顾县镇回龙湾村。
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XXXXXX局。
法定代表人:杨XX,局长。
申请人杨XX认为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XXXXXX局不发放抚恤金违法,于2023年9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后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