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网站!

首页>单位政务公开


偃师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办事指南

来源 : 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3-04-17     点击次数:234

一、城乡低保

(一)城乡低保申请资格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刚性支出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四个基本要件。

具有我区户口并在其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居民,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现行农村低保标准440元的,可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现行城市低保标准640元的,可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二)城乡低保救助标准

农村低保实行分类施保,从202311日起救助标准A类为每人每月420元;B类为每人每月220元;C类为每人每月190元。城市低保实行差额补助,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355元。

(三)城乡低保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审核确认: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必再进行民主评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镇(街道)应当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四)办理提供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2、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4、申请人一寸免冠照片。5、婚姻状况证明。6、因病提供诊断证明、住院病历首页和医药费支出证明;因残提供二代残疾证复印件。7、申请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二、特困人员供养

(一)特困人员供养办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无劳动能力界定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视力残疾人。

无生活来源界定: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其财产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界定1特困人员;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农村特困供养572//月,城市特困人员832//月。集中供养主要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分散供养以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A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800元、B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320元、C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80元。

(四)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认定

每季度新申请的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院(偃师区中医院)进行健康体检及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依据6项指标综合评估:1、自主吃饭;2、自主穿衣;3、自主上下床;4、自主如厕;5、室内自主行走;6、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五)特困人员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审核确认: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街道)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镇(街道)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镇(街道)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 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

对确认的特困人员,镇(街道)应当为其建立完善的救助供养档案,将经调查核实后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名单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

(六)办理提供材料

1特困人员保障申请暨授权书和诚信声明。2、特困人员保障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3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4申请人一寸免冠照片。5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6、申请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临时救助

(一)临时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适用于本地户籍和困难发生在本地且持有本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家庭和个人根据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自救能力,临时救助对象一般分为类:A类: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C类:其他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一是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二是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家庭或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客观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大幅下降,或因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大幅增加暂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临时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结合救助对象财产状况综合扣减因素后,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标准,实施分层分类救助。临时救助封顶线原则上每人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标准。临时救助金额不能超出个人实际支付费用总额。对于同一困难情形,同一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种救助对象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救助。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不得重复救助。

1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重大意外事件救助标准。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延续时间发放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倍的一次性救助金,或采取发放衣物、食品等方式予以救助。

突发重大疾病救助标准。视其自救能力和困难情形,A对象给予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倍、B对象给予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4倍、C对象给予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倍的一次性救助金。

特殊情形救助标准。视其困难情形和个人负担费用情况,A对象给予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B对象给予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以下、C对象给予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下的一次性救助金。

2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重特大疾病临时救助标准A对象合规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给予不超过6个月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B对象合规自付费用给予不超过5个月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C对象合规自付费用给予不超过4个月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

长期维持医疗救治临时救助标准。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对象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C对象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4个月的救助。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急难型审核审批程序。(街道)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采取直接受理、一事一议、先行救助等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

支出型审核审批程序。按照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镇(街道)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额超过我市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由区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