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4〕1009号
单位名称:洛阳天颐建筑废物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6977N0E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顾县镇白云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雪峰
2023年11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年产100万吨建筑成品料项目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循环水处理设施照片;循环水处理设施水样采集照片;水质检测报告;现场勘察示意图;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你单位厂区北侧厂外雨水管网污泥残留痕迹照片;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四:你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2月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3〕103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3〕103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年产100万吨建筑成品料项目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规范采取应急措施,造成部分水体污染的(裁量等级3);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
B1污染事故等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及以下事件,裁量等级:1;
B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3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
B4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处罚金额(X):36960元,代入公式:36960 =20000+ ( 100000 - 20000 ) x [ (3/ 5)²+ ( 1² + 1² + 2² +1² + 1² ) / ( 5² x 5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36960元。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陆仟玖佰陆拾元整(3696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