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4〕1011号
个人姓名:徐萌萌
证件类型:身份证
身份证号码:410xxxxxxxxxxxxxxxxx 住址: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向阳村安乐东区135号
违法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顾县镇回龙湾村
2023年12月14日,我局对你位于洛阳市偃师区顾县镇回龙湾村偃师市华旗实业有限公司厂区内的铝边角料加工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的铝边角料加工项目在车间内贮存的废铝灰渣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勘察示意图;证明我局对你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废铝灰渣堆存的现场照片;废铝灰渣过磅照片;废铝灰渣过磅票据;证明你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四:你的个人身份证等,证明你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2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3〕1051号),责令你立即停产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19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3〕1054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2023年12月21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3〕1054号)后,你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理由:
你经营了一个废铝打包站,货来自于全国各地,大概在今年10月份在一批原料货物中,发现对方货主在给你发的原料中夹带了这些铝灰渣,由于你出差,家里工人只负责卸料,因工人没有严格验货也没告知你,待你出差返回后发现铝渣(灰)便去追溯来源,由于时间间隔较长加之货源广范,最终也没查到铝渣(灰)是哪家夹带的,自己也不懂铝渣(灰)归属危险废物,因此一直存放仓库也未进行处置。经我局执法人员普级相关知识后你已深刻认识到自己堆放铝渣(灰)属违法行为。你积极配合我局对你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封存了你厂的铝渣(灰),同时铝边角料加工项目也停业。下一步在我局的指导下,严格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置这些铝渣(灰)。吸取此次教训后,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你将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对你经营的打包站严格管理,保证不再出现违法环保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你承认所犯的过错,对此虚心接受。但恳请我局念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是初犯,加之经营刚刚起步就面临近20万元的行政处罚,现恳请我局领导减免或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铝边角料加工项目在车间内贮存的废铝灰渣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100000。
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已建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不规范的,(裁量等级2);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
B1混合物数量:混合物数量1吨以下,裁量等级:1;
B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3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B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
B5违法行为发生频次:1次,裁量等级:1;
B6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处罚金额(X):197714元,代入公式:197714 =100000+ ( 1000000 - 100000 ) x [ (2/ 5)²+ ( 1² + 1² + 1²+ 2² +1² + 1² + 1² ) / ( 5² x 7 ) ]x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97714元。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2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款壹拾玖万柒仟柒佰壹拾肆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197714元×20%=39543元),从轻后对你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壹拾伍万捌仟壹佰柒拾壹元整(158171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