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3〕1040号
单位名称:洛阳市耀星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CKJKMT2J
地址:偃师区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刘宏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 年10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年产5万辆电动三轮摩托车项目正常生产时,污水处理站PH加碱工序自吸泵损坏,加药工序未运行,致使酸洗工序产生的废水未经污水处理站全过程处理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三: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0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3〕101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生产过程中确保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2023年10月2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3年10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3〕102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3年10月27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3〕1021号)后,提起了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如下: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7日对你单位(洛阳市耀星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总排口正常排水期间,污水处理站PH加碱工序自吸泵损坏,加药工序不能正常运行,致使酸洗工序产生的废水未经污水处理站全过程处理排放。
1、对此违法行为,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我局提出你单位存在的问题后,你单位立即进行了停产整改,并于2023年10月8日当天将新购置的加碱工序自吸泵与环保设备进行连接,你单位今后一定加强管理,并保证环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2、请我局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是初犯,且你单位规模较小,并积极进行了改正,恳请我局酌情给予你单位减轻行政处罚。(附:整改照片)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年产5万辆电动三轮摩托车项目正常生产时,污水处理站PH加碱工序自吸泵损坏,加药工序未运行,致使酸洗工序产生的废水未经污水处理站全过程处理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 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裁量等级1,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
B1废水类别:裁量等级3,一般工业废水;
B2排污超标状况:裁量等级1,超标0.5倍以下;
B3水日排放量:裁量等级1,1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
B4管理类别:裁量等级2,简化管理;
B5企业规模:裁量等级2,小型企业;
B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1,1个月以下;
B7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1,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配合检查;
处罚金额(X):167500元,代入公式:167500=100000+ (1000000- 100000) x [(1/5)²+(3²+1²+1²+2²+2²+1²+1²+1²)/(5² x8)]x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67500。
生态环境部门采纳情况: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你单位在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我局提出你单位存在的问题后,你单位立即进行了停产整改,并于2023年10月8日当天将新购置的加碱工序自吸泵与环保设备进行连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2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款壹拾陆万柒仟伍佰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167500元×20%=33500元),从轻后处134000元的环境行政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拾叁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