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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
河南贵希林泽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有关临时用地资料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河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大口镇山张村集体土地0.3233公顷,作为沁阳至伊川高速公路4标磨石山钢筋加工场临时用地,临时使用期限两年。
该宗地在临时使用期限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应当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土地。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