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区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林罚决字〔2024〕第001号
当 事 人:河南贵希林泽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营业场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大口镇山张村17组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307MA9LXPAB4W
负 责 人:吴坤 身份证号:4127271989****0437
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文宗路2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4年2月20日对河南贵希林泽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毁坏林地案件立案调查。该公司从2023年7月开始,在没有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偃师区大口镇山张村龙王庙寨南边施工,将周边林地内的林木毁坏,林地植被遭到破坏,林地破坏痕迹明显,本机关根据林业工程师鉴定结果、现场勘验、询问笔录等,结合现场现状,认定该公司擅自毁坏林地的地类为乔木林地,面积0.3103公顷(折合4.6545亩),该公司对此鉴定结果无异议。经过偃师区林业局执法人员的调查认定,该公司违法施工毁坏林地,违法事实成立,证据充分,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之规定。
二、违法程度:
根据河南贵希林泽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
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造成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毁坏面积0.5亩以上2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1亩以上5亩以下的,为一般违法行为。”,确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造成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毁坏面积0.5亩以上2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1亩以上5亩以下的,为一般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我局于2024年2月29日向河南贵希林泽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偃林罚先(听)告字[ 2024] 第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权利告知书,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四、处罚决定:
结合以上情况,决定对河南贵希林泽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如下处罚:
1、责令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壹佰叁拾叁元(34133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偃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承 办 人: 姬幸涛 宋晓辉
执法证件号码: 16030953012 16030953015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