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丁XX,女,汉族,1982年7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开发区XXX。
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XXXXXX局。
法定代表人:李XX,局长。
申请人丁XX对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XXXXXX局作出的不予立案不服,于2023年10月23日以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本案当中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8月28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逐一列举说明,通过申请人举报时上传的产品照片可以清楚的看到商家所销售锡纸有中文标签,但无生产日期、合格证、执行标准(不完整)、耐热温度、使用原材料等重要信息,无法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评估,违反GB4806.1-2016之8产品信息8.2和8.3的要求,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被申请人回复称1、举报者举报的涉事主体信息错误,2、该举报是重复举报。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下,申请人表示难以信服,申请人并非重复举报,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提出的该产品无检测报告等问题进行答复,属于主观意识的不作为。被申请人身为国家政府部门,并未重视举报问题,存在庸政懒政的嫌疑。被申请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号令及第20号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举报详情,消费者投诉举报书、商品照片,拼多多购物详情。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在2023年8月28日20:02:05及2023年8月28日20:06:20就同一订单号(230816-230298818030623)、同一涉举报商品、同一事由分别举报了XXX洛阳商贸有限公司和河南XXX新型材料环保有限公司两个涉及主体。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查看这两份举报单及举报者上传材料中提供的涉事主体(经营者证照信息)均为XXX洛阳市商贸有限公司的事实后,认定申请人举报河南XXX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举报单中的涉及主体信息是错误的。同一订单号、同一涉举报产品、同样的问题,两个举报单也是重复举报的,被申请人据此经研究决定对不是涉事主体的举报单不予立案是正确的。
因此,被申请人于9月1日对河南XXX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并于9月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予以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不能证明其维护的是自身合法权益,并不具备投诉资格,其投诉情况可以作为为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提供的线索。被申请人有依法接收并作出相应答复的义务,但是否启动对被举报人的查处以及如何查处,应由被申请人依职权进行判断,其执法目的与执法行为的结果仅对涉事企业及市场秩序产生影响,而对申请人个人权益不会产生实质影响。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经核查后决定不予立案,并将上述结果告知申请人,而该告知行为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且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亦无法证实其本人亲自购买了案涉产品且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事实,故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显然缺乏利益基础,其不符合法定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
申请人多次购买同一生产厂家的商品,然后以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为由,反复多次以相同或者类似理由进行举报并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的目的并非救济受损的合法权益,客观上耗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及司法资源,其行为明显超出了普通消费者的范畴。申请人的行为表明其并不属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举报,而是为了获取其他相应利益。因此,申请人基于非消费目的购买商品而产生的投诉举报行为,对其处理结果提起的复议,并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规定:15.要依法制止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等行为。……对于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17.在认定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情形时,应当从严掌握标准,要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数量、周期、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正当利益等角度,审查其是否具有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主观故意。对于属于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要探索建立有效机制,依法及时有效制止。
2023年以来,申请人对上述涉案生产厂家举报4次,并对应提起行政复议4次。全国12315平台显示,申请人自平台开通以来,共举报3232次。对于滥用诉权,恶意举报的申请人,建议复议机关要依法及时有效制止。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举报单,全国12315平台举报人信息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多次购买被举报人的产品,多次以类似的理由进行举报、复议。全国12315平台显示,申请人自平台开通以来,共举报3232次。作出不予立案后,被申请人按规定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有: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详情,举报单,申请人多份投诉举报信,申请人多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全国12315平台举报人信息截图。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多次购买被举报人的产品,多次以类似的理由进行举报、复议,其并非普通消费者;作出不予立案后,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亦履行了其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XXX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