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4〕1037号
单位名称:洛阳市偃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3817407124762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洛神路83号
法定代表人:王科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3 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
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3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4〕101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30日内改正到位。
2024年3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101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
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无违法所得,裁量等级 1;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
B1涉及放射类型:Ⅳ类、Ⅴ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的,裁量等级1;
B2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分类:丙级工作场所,裁量等级1;
B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
B4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B5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B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处罚金额(X):16075元,代入公式:16075=10000+ (100000- 10000 ) x [(1/5)²+(1²+1²+3²+2²+1²+1²+1²+1²)/(5² x8)]x50% ,最终裁量金额:16075元。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根据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壹万陆仟零柒拾伍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万陆仟零柒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