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4〕1038号
单位名称:洛阳盛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0GX9Q1L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邙岭镇东蔡庄村光上路与首邙路交叉口南4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曹敬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年3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通过比对你单位在线监测流量数据及现场勘察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年产2万吨钢爪保护环项目铝灰搅拌工序,自2024年1月26日以来在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的袋式除尘器长期处于停运状态,未按规定使用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
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3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4〕102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规范使用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
2024年3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102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年产2万吨钢爪保护环项目铝灰搅拌工序,自2024年1月26日以来在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的袋式除尘器长期处于停运状态,未按规定使用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等级 1;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
B1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B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
B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5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B6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处罚金额(X):28743元,代入公式:28743=20000+ (200000- 20000 ) x [(1/5)²+(1²+2²+1²+1²+1²+1²+1²)/(5² x7)]x50% ,最终裁量金额:28743元。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根据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贰万捌仟柒佰肆拾叁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捌仟柒佰肆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