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4〕1036号
单位名称:洛阳瑞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9KLF1F61 地址:洛阳市偃师区顾县镇景山大道2号中原绿色智造产业
园综合服务中心楼A栋210室
法定代表人:陶博
2024年3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高端超纯石墨制品产业化项目高纯石墨件机械加工工序配套的覆膜袋除尘器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你单位高纯石墨件机械加工工序正在生产的视频、现场勘察示意图;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你单位高纯石墨件机械加工工序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照片;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四:你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3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4〕102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3月1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102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高端超纯石墨制品产业化项目高纯石墨件机械加工工序配套的覆膜袋除尘器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数量少1个,(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
B1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
B2排污口设置时间:建设项目调试生产期间,裁量等级:1;
B3排放口设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B4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
B6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处 罚 金 额 (X) :32857, 代 入 公 式 :
32857=20000+ ( 200000 - 20000 ) x [ (1/ 5)²+ ( 3² +1² + 1² +1² + 2² + 1²+ 1² ) / ( 5² x 7) ]x 50% ,最终裁量金额:32857元。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贰仟捌佰伍拾柒元整(32857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