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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环罚决字〔2024〕1035号(偃师市古典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4-10     点击次数:959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4〕1035号

 

单位名称:偃师市古典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167277908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首阳山街道办事处前张村2组

法定代表人:张丹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2月1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负责人张丹锋的陪同下对你公司年产琉璃瓦110万块、青瓷瓦55万、陶化营养土25吨等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参照2024年1月29日洛阳市环境监控中心监测数据超标预警单2024-01-26超412显示你公司在2024年1月25日0时—09时氮氧化物超标106.50-116.10mg/m³(标准值为100mg/m³),通过调阅你公司在线监控,超标情况属实,超标倍数0.161倍。以上事实,主要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洛阳市环境监控中心监测数据超标预警单2024-01-26超41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据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227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4100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线监控设备未调试完毕,按照环保要求正常运行前不得进行生产。

20243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100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3月2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1009)后,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在我局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立即对设备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检修调整,2024年2月2日8时至2024年2月2日18时对提升分流泵进行了及时维修,经检测达到了环保要求;由于近几年经济形势很不景气,企业经营困难,暂时能保持生存,公司运行资金困难,员工工资现在也不能正常发放,为了鼓励企业发展,为地方经济做出贡献,特此向我局提出一定的减免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2024年1月25日0时—09时氮氧化物超标106.50-116.10mg/m³(标准值为100mg/m³)”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A)超标排放倍数:裁量等级1,超标0.5倍以下。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

B1企业规模:裁量等级2,小型企业;

B2管理类别:裁量等级2,简化管理;

B3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裁量等级1,一般期间;

B4废气类别:裁量等级3,一般工业废气;

B5超标因子数量:裁量等级1,1个;

B6小时烟气流量:裁量等级1,1000标立方米以下;

B7超过改正时限:裁量等级1,限期改正;

B8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1,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B9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配合检查;

处罚金额(X):164000元,代入公式:164000=100000+ (1000000-100000) x [(1/5)²+(2²+2²+1²+3²+1²+1²+1²+1²+1²)/(5² x9)]x50% ,最终裁量金额:164000。

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高度重视,对告知内容无异议,在我局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立即对设备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检修调整,2024年2月2日8时至2024年2月2日18时对提升分流泵进行了及时维修,经检测达到了环保要求;由于近几年经济形势很不景气,企业经营困难,暂时能保持生存,你公司运行资金困难,员工工资现在也不能正常发放,为了鼓励企业发展,为地方经济做出贡献,特此向我局提出一定的减免处罚。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在我局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立即对设备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检修调整,2024年2月2日8时至2024年2月2日18时对提升分流泵进行了及时维修,经检测达到了环保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2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罚款壹拾陆万肆仟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164000元×20%=32800元),从轻后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壹拾叁万壹仟贰佰元整(1312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拾叁万壹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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