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网站!

首页>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洛环罚决字〔2024〕1077号(洛阳博友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5-02     点击次数:959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41077

 

单位名称:洛阳博友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9L8QA94F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高龙镇姬桥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刘文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34,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年产2000件办公家具项目切割、焊接工段正常生产,配套安装的除尘器未开启。   

以上事实,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3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4102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431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正常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202432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103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41,我局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1036号),告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我局依法行政,对你公司生产工序配套安装的除尘设施未运行的违规行为表示接受,并按照要求已整改到位。你公司于202431日开始招工试机打样,因刚刚开工各项机器设备属于试机状态,首次未开启除烟尘设备,我局给于处罚金27200元。希望领导体谅实情,刚开始招工、试机,人员不熟悉状态,全厂员工10个人,属于微小型企业,如此大的处罚金额,你公司难以承受,望领导体谅实情,理解你公司状况,给于从轻处罚。以上所述,是你公司情况,希望领导理解你公司的申辩实情,从轻处罚,在此谢谢各位领导。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年产2000件办公家具项目切割、焊接工段正常生产,配套安装的除尘器未开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泄露,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

B1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B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5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B6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处罚金额(X)27200元,代入公式:27200=20000+ (200000- 20000 ) x [1/5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 x7]x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7200元。

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发现问题后你单位立即进行了积极整改,立即开启污染防治设施,你单位属于首次未开启除烟尘设备且属于试机状态违法行为轻微。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2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款贰万柒仟贰佰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27200×20%=5440)从轻后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贰万壹仟柒佰陆拾元(21760)

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壹仟柒佰陆拾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