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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环罚决字〔2024〕1064号(偃师宇光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5-01     点击次数:856

行政处罚决定

 

洛环罚决字20241064

 

单位名称:偃师宇光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080833722E                                                                                                                         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顾县镇安滩村

法定代表人:孙朝军                                                                                           

2024320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年加工处理5000吨金属复合板项目电焊机在正常生产作业过程中,开启配套的袋式除尘器,致使电焊机产生的烟(尘无法收集处理  

以上事实,主要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勘察示意图;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你单位电焊机正在生产作业的照片、视频;配套的袋式除尘器未开启的视频;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你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

 

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明你单位接受我局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322,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4103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4326,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字20241032),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326,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字20241032)后,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

我局执法人员到单位现场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你单位立即指示工人开启了配套的袋式除尘器,并对操作工人进行环保意识教育,加强环保意识通过此次事件,你单位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立即召开了紧急会议,对所犯的错误进行了反思,完善了公司环保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同时对全体员工进行环保知识培训和环保设备的规范操作。在此你单位衷心感谢我局对你单位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近年,由于市场环境不好,你单位连年来一直亏损。今年,你单位较疫情期间情况更为艰难,请我局看在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并快速进行整改,且未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情况下,酌情对你单位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年加工处理5000吨金属复合板项目电焊机在正常生产作业过程中,开启配套的袋式除尘器,致使电焊机产生的烟(尘无法收集处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法定处罚金额上(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

B1建设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B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5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B6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处罚金额(X)27200, 代 入 公 式 :27200 =20000+ ( 200000 - 20000) x [(1/ 5²+ ( 1² + 1² + 1² +1² + 1² + 1²+ 1² ) / ( 5² x 7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27200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2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款贰万柒仟贰佰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27200×20%=5440)从轻后对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贰万壹仟柒佰陆拾元(2176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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