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4〕1086号
单位地址:偃师市府店镇宏发耐火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1CUTE1W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府店镇双塔东薛村
经营者:薛强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 年3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偃师市府店镇宏发耐火材料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为工业废气排放企业,但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自行检测并保存原始检测记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只保存2021年6月16日检测报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等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 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四:你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等,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4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4〕104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4月1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105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4年4月19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1054号)后,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陈述申辩。
2024年4月19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1054号)后,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你单位严格落实,积极整改,整改措施如下:以后按要求检测并保存原始检测记录。在此衷心感谢我局对你单位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提出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整改帮扶。你单位一直以来都重视环保工作,此次因为管理人员疏忽大意,造成了此次环境违法行为。以上问题给你单位的环保工作敲响了警钟,你单位负责人充分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立即组织管理人员学习相关知识。加强管理,确保不再发生以上问题。因为你单位资金困难,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积极整改,未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特此向我局提出减免处罚请求,恳请我局领导酌情给予你单位支持帮助,帮助你单位解决问题。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但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自行检测并保存原始检测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按规定进行了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年限3年以上5年以下的,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
B1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2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
B3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裁量等级5;
B5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处罚金额(X):46400元,代入公式:46400=20000+ (200000-20000) x [(1/5)²+(1²+3²+1²+5²+1²+1²)/(5² x6)]x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46400元。
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违法事实,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自行检测并保存原始检测记录的违法行为属实,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不予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根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对你单位处环境行政罚款肆万陆仟肆佰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肆万陆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