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4〕1082号
单位名称:洛阳欣跃强盘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3XDU0G6P 地址:洛阳市偃师区顾县镇营房口村1组
法定代表人:魏利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年加工1万套电缆盘具项目电焊工序正在生产作业,配套的袋式除尘器未开启,致使电焊工序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无法集中收集处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电焊工序正在生产作业的视频、照片;现场勘察示意图;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你单位电焊工序配套的袋式除尘器未开启的视频、照片;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四:你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土地规划手续等,证明你单位接受我局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4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4〕106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106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4月19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1064号)后,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
你单位衷心感谢我局对你单位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你单位一直非常重视环保工作,但还是出现了此次违法行为,给你单位的环保工作敲响了警钟。在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此违法行为后,你单位立即进行整改,经调查,是由于工人的当天疏忽,忘记开启了污染防治设施。你单位立即开启了电焊机配套的袋式除尘器,并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一定加强管理,避免出现此类情况。通过此次事件,你单位全体员工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现已制订了环保设备定人、定机、定时安检,保证环保设备均在完好状态下正常运转,每天早上上班提早15分钟,开环保例会,强调员工人人重视,员工相互监督、提醒,保证环保设备均在完好状态下正常运转。
由于你单位规模小、员工少,加之受市场萎缩严重,多年来一直亏损经营,且背负银行的沉重贷款,企业现确实举步维艰,请我局看在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并快速进行整改,且未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情况下,酌情对该单位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年加工1万套电缆盘具项目电焊工序正在生产作业,配套的袋式除尘器未开启,致使电焊工序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无法集中收集处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
B1建设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B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5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B6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处罚金额(X):27200, 代 入 公 式 :27200 =20000+ ( 200000 - 20000) x [(1/ 5)²+ ( 1² + 1² + 1² +1² + 1² + 1²+ 1² ) / ( 5² x 7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27200元;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2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款贰万柒仟贰佰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27200元×20%=5440元),从轻后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贰万壹仟柒佰陆拾元整(2176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