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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环罚决字〔2024〕1083号(洛阳超然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6-02     点击次数:1002

行政处罚决定

 

洛环罚决字20241083

 

单位名称:洛阳超然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3173702886                                                                                                                        

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顾县镇曲家寨村

法定代表人:高锐鑫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415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年产600台多用途巷道装载机项目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以上事实,主要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勘察示意图;证明我局对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喷漆工序正在生产作业且未在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集气罩下作业的照片;证明单位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土地规划手续等,证明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41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4107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024423,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41075),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426,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字20241075)后,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

你单位喷漆工序一直是外协加工,由于近两年生意非常不好,过完年好不容易接到一个订单,但由于客户催的比较急,外协加工时间上来不及,你单位就购置了喷漆设备,并配套建设了光氧催化活性炭的环保设备,但由于工人操作不熟练,没有在废气收集罩下作业,但你单位的喷漆间是密闭的。由于对环保政策不太了解,所以你单位错误的认为只要建设了配套的环保设备,而且在密闭间里进行是可以的。在我局指出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后,你单位立即拆除了喷漆工序的相关设备,并对厂区进行了清扫,并保证以后再也不出现环保违法行为。由于近些年生意很差,你单位经营举步维艰,客户欠账要不回来,但是上游原料却要现钱,致使你单位债务越来越沉重。现在保证工人工资和企业运转都异常困难。此次环保处罚实难承受。请我局看在你单位知错就改且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况下,请对你单位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年产600台多用途巷道装载机项目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法定处罚金额上(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裁量等级3);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

B1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

B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B3企业规模微型,裁量等级:1

B4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B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X) :57350, 代 入 公 式 :57350 =20000+ ( 200000 - 20000.0 ) x [ 3/ 5²+ ( 2² +1² + 1² +1² + 1² + 1²+ 1² + 1²  ) / ( 5² x 8) ]x 50% ,最终裁量金额:57350元。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2小条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罚款伍万柒仟叁佰伍拾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57350×20%=11470)从轻后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肆万伍仟捌佰捌拾元整(4588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