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4〕1085号
单位名称:河南森杰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9L7G1G1Q
地址:洛阳市偃师区顾县镇营房口村9组
法定代表人:曹海青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4年3月1日投入生产的年产彩涂铝卷及铝蜂窝板5万吨项目在环保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你单位年产彩涂铝卷及铝蜂窝板5万吨项目正在生产的照片、视频;现场勘察示意图;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洛阳珑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河南森杰铝业有限公司年产彩涂铝卷及铝蜂窝板5万吨项目环保竣工环评验收暂停事宜》《偃师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森杰铝业有限公司年产彩涂铝卷及铝蜂窝板5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四:你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照片;租赁合同;土地规划手续等,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4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4〕107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产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107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
首先,你单位对此次所违反的环保法律法规感到愧疚,在积极落实环保政策的情况下还是百密一疏。,你单位于2024年3月14日进行环保竣工自行验收,因固废间未建设和危废间未完善到位,没有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由于对环保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够透彻你单位错误的认为可以边生产边整改。在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检查并指出该公司的问题后,你单位才恍然大悟。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并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同时,也在加快建设项目的整改和验收进度。 偃师历史悠久,人杰地灵,投资环境、发展质效及营商环境良好,2022年你单位远从浙江省海宁市来到偃师投资建厂。由于行业所需,你单位建厂投资大,建设周期长,从立项到今年3月,两年多时间迟迟没有投入生产,无法实现资金流动,银行贷款压力巨大。你单位于今年3月1日在完善各项环保配套设施相关建设后,才投入试运营。近年房地产市场低迷,你单位作为房地产附属行业刚刚投产,就前景堪忧。此次罚款对你单位来说数额较大,公司难以承受,请我局看在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并快速进行整改,且未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情况下,酌情对你单位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于2024年3月1日投入生产的年产彩涂铝卷及铝蜂窝板5万吨项目在环保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200000。
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
B1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
B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非重点管理企业),裁量等级:3;
B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B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
B5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处 罚 金 额 (X) :282667, 代 入 公 式 :282667 =200000+ ( 1000000.0 - 200000.0 ) x [ (1/ 5)²+ ( 3² + 3² + 1² +2² + 1² + 1² ) / ( 5² x 6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282667元。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在行政罚款贰拾捌万贰仟陆佰陆拾柒元整的基础上对其从轻处罚,处以贰拾万元整(200000元)的环境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