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眉鸟、鹩哥、百灵、红嘴相思鸟、绣眼鸟、歌鸲等十余种在我国有着传统养殖历史的笼养观赏鸟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一级或者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那么,对于这些笼养观赏鸟的养殖、运输和买卖应当遵守哪些法律规定呢?
一、画眉鸟、鹩哥、百灵、红嘴相思鸟、绣眼鸟、歌鸲等晋级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笼养观赏鸟,在养殖、运输、买卖等全环节都应当遵守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对于构成违法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非法养殖、运输、买卖笼养观赏鸟的行政处罚规定:(一)养殖上述笼养观赏鸟的,应当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5条2款的规定,取得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养殖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51条1款的规定,没收笼养观赏鸟,并处笼养观赏鸟价值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二)运输、携带上述笼养观赏鸟出县境的,应当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4条1款的规定,持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并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同时还应当附有野生动物检疫证明。对于未持有上述证明运输笼养观赏鸟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52条1款的规定,没收笼养观赏鸟,并处笼养观赏鸟价值2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未持有检疫证明的,还应当由动物检疫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三)买卖上述笼养观赏鸟的,应当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8条2款的规定,经省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对于未经批准买卖交易上述笼养观赏鸟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52条1款的规定,没收笼养鸟,并处笼养鸟价值2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三、非法养殖、运输、买卖笼养观赏鸟的刑事处罚
非法养殖笼养观赏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于运输、买卖笼养观赏鸟,价值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建议根据两高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在执法实践中,对于宠物养殖为目的的运输、买卖行为,不按照犯罪处理。
四、画眉鸟、鹩哥、百灵、红嘴相思鸟、绣眼鸟、歌鸲等观赏笼养鸟的价值,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规定,具体价值如下:野生的画眉鸟、鹩哥、蒙古百灵鸟、红嘴相思鸟每只核定价值5000元,人工繁育品种每只2500元。野生的红胁绣眼鸟、红喉歌鸲每只核定价值1500元,人工繁育品种每只750元。野生黄胸鹀每只核定价值3000元,人工繁育品种每只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