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4〕1107号
单位名称:洛阳万路达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4MN1W9J
地址:偃师区岳滩镇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周绍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4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年产50万只摩托车钢圈项目2023年厂区生产废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频次对悬浮物、五日生物需氧量、石油类三项污染因子开展自行监测;2、污水处理站未建立生产设施运行台账。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频次开展自行监测的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现场检查照片。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三: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被检查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4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4〕106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生产过程中确保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2024年4月2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年4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106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2024年4月25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1068号)后,提起申请陈述申辩,未提起听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该单位收到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1068号)。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5日对你单位(洛阳万路达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单位年产50万只摩托车钢圈项目污水处理站未建立生产设施运行台账;2023年厂区生产废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频次对悬浮物、五日生物需氧量、石油类三项污染因子开展自行监测。
1、对此违法行为,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我局提出该单位存在的问题后,你单位立即进行了停产整改。并于第一时间安排人员立即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了污水处理站生产设施运行记录台账以及组织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废水悬浮物、五日生物需氧量、石油类三项污染因子开展自行监测。
2、对此问题,你单位今后一定加强管理,并保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建立台账和开展自行监测,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请我局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是初犯,且你单位规模较小,并积极进行了改正,恳请我局酌情给予你单位减轻行政处罚。(附件:整改现场照片。)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你单位年产50万只摩托车钢圈项目2023年厂区生产废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频次对悬浮物、五日生物需氧量、石油类三项污染因子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违法行为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裁量等级5,未监测或未保存监测记录的。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
B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1,1个月以下;
B2管理类别:裁量等级2,简化管理;
B3企业规模:裁量等级2,小型企业;
B4废水类别:裁量等级3,一般工业废水;
B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裁量等级1,限期改正;
B6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1,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B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配合检查;
处罚金额(X):120800元,代入公式:120800=20000+ (200000- 20000) x [(5/5)²+(1²+2²+2²+3²+1²+1²+1²)/(5² x7)]x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20800。
2、你单位年产50万只摩托车钢圈项目污水处理站未建立生产设施运行台账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违法行为二:“年产50万只摩托车钢圈项目污水处理站未建立生产设施运行台账;”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排污许可管理类: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
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裁量等级3,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
B1企业规模:裁量等级2,小型企业;
B2管理类别:裁量等级1,简化管理;
B3污染物类别:裁量等级3,一般工业废水;
B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1,1个月以下;
B5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1,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B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配合检查;
处罚金额(X):8550元,代入公式:8550=5000+ (20000- 5000) x [(3/5)²+(2²+1²+3²+1²+1²+1²)/(5² x6)]x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8550。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对其处环境行政罚款伍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1、2023年厂区生产废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频次对悬浮物、五日生物需氧量、石油类三项污染因子开展自行监测处罚款伍万元整;2、年产50万只摩托车钢圈项目污水处理站未建立生产设施运行台账罚款捌仟伍佰伍拾元整)。
给予两项违法行为共计罚款伍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