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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环罚决字〔2024〕1106号(偃师市岳滩镇子恺机械加工厂)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6-28     点击次数:167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4〕1106号

 

单位名称:偃师市岳滩镇子恺机械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9G2EK39W                                   

地址:偃师区岳滩镇前马郡村12组                                                                                           

经营者:马艳丽  

我局于20245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年加工20万件零部件项目,喷粉工序正常生产时,其配套安装的袋式除尘器设施未开启运行,导致喷粉工序生产时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以下证据证明:

未开启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检查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51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4109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生产过程中确保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202451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51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109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514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1096号)后,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2024510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偃师分局执法人员对偃师市岳滩镇子恺机械加工厂年加工20万件零部件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喷粉工序正常生产时,其配套安装的袋式除尘器设施未开启运行,导致喷粉工序生产时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裁量等级1,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

B1项目建设地点:裁量等级1,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B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1,1个月以下;

B3企业规模:裁量等级1,微型企业;

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裁量等级1,限期改正;

B5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裁量等级1,一般期间;

B6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1,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B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配合检查;

处罚金额(X):27200元,代入公式:27200=20000+ (200000- 20000) x [(1/5)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 x7)]x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72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柒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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