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
你局《关于沁阳至伊川高速公路项目QYTJ-3标制梁场成品堆放区与沥青拌合站临时用地的请示》(洛自然资偃文〔2024〕98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 2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我局集体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沁伊高速QYTJ-3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用地单位)临时使用位于偃师区山化乡东屯村集体土地共2.3975公顷(其中耕地2.2132公顷、园地0.114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698公顷),作为沁伊高速项目QYTJ-3标临时用地,用途为制梁场成品堆放区与沥青拌合站。
二、临时用地有效期为二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三、用地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性质,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四、根据自然资源部、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规定,你局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
五、你局要加强对用地单位临时用地进行监管,核实是否按规定使用土地。对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现场可以整改的,当即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发现问题突出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严格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用地单位必须照复垦方案负责恢复土地原貌,并将土地交还原土地所有人。你局要组织相关部门完成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时上报市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