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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沧海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石英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7-10     点击次数:916

                                                          偃环审表[2024]91号 

 

根据《洛阳沧海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石英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中的分析结论、建议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认真落实废气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投料、电选、包装等工序应按报告表要求设置集气装置,含尘废气经收集通过高效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排放,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同时满足洛市环(2021)47号文要求)。

无组织污染物厂界监控浓度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和其它相应标准要求。

3、项目脱筛废水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通过厂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用于生产,禁止排放。

项目职工生活污水应按报告表要求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级标准后通过污水管网偃师区第一污水处理厂

4、确保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标准要求。

5、项目固体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

二、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有关的新的环境标准或管理规定的,你公司应按新的标准要求执行。

三、项目涉及土地规划、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五、偃师环境执法部门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2024710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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