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等文件要求,规范我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行为,结合我区实际,偃师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偃师区教育体育局、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偃师区民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洛阳市偃师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工作细则(试行)》,请相关单位和行业机构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2月20日
偃师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设置和管理工作细则
(试行)
为规范我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级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洛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现结合实际制定偃师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党的二十大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等精神,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上级“双减”政策,遵循让教育回归本质的规律,坚持为人民服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促进我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二、预留名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举办者至偃师区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名称预留名审核,递交申请书或办理名称预先保留,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名称一般表述为“洛阳市XX培训机构”或“洛阳市XX培训中心”等,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并体现培训门类。(根据实际情况,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也可以表述为“河南省洛阳市XX培训机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河南省洛阳市XX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地址:偃师区首阳大厦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管局窗口),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偃师区民政部门办理民非许可证(地址:偃师区首阳大厦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民政窗口)。
三、办学审核
培训机构完成名称预留名后,向偃师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首阳大厦1136室)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取得由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统一印制的“办学审核同意书”,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所有申请材料同时报送纸质版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1.《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设立申请表》(附件1)
2. 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的各项章程。(包括:培训机构总章程、教学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消防、疫情、防汛等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等)。
3.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符合住建、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等,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并取得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依据上级文件要求,2019年7月1日后建成的至偃师区华夏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楼建工办办理施工许可并取得许可证明,2019年7月1日之前建成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公司进行鉴定,出具证明。自有场所提供产权证明材料或场所租赁期不少于2年的租赁合同(协议)。
4.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和视频监控全覆盖材料。平面图应当标明总面积、层高,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场所安全出口,标明必备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符合国家标准。
5.《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2),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或体检报告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或等级证书、劳动关系证明、外籍人员工作许可证明复印件等。
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保安人员等。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执行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2)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 或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文化艺术类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或具备与所教专业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专职教学、教研人员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 50%。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
(3)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并根据办学规模增大而增加;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
(5)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
6.《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附件3),自编教材的另需提交培训材料内部管理制度。
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选用的培训材料须为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正式出版物。选用正式出版物,须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选用自编培训材料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使用选用及人员资质审核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标准、流程以及责任追究办法。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负责培训材料的内部审核,须按照审核人员资质要求遴选组建内部审核队伍。
7. 培训机构法人、行政主要负责人社会信用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承诺书。
8.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当提交合伙人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出资比例、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
四、办理登记
(一)法人登记
设立备案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培训机构持《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偃师区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偃师区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二)资金监管
培训机构在完成法人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持《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在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指导下,到托管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办理银行监管账户,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全额纳入培训机构收费各自专用账户并缴纳风险保证金。
按照《中共洛阳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实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的通知》(洛教组秘〔2022〕1 号)相关要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资金实行“双重监管”制度,即风险保证金监管和预收费资金监管。
风险保证金由偃师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银行和培训机构签署三方监管协议,最低额度不得低于5万元,并根据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缴纳风险保证金。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不能擅自提取风险保证金;疫情期间,为减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资金压力,可考虑酌情缓缴风险保证金,缓缴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保证金额度实行动态监管,最低额度根据培训机构实际运作情况进行调整,招生人数每增加50人,保证金多增加3-5万元。)
预收费资金监管遵照《河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
(三)平台录入
偃师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公共文化科负责核验培训机构完成“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注册、录入相关信息,核验通过纳入平台监管。
(四)备案办结
培训机构举办者在签订委托监管协议、资金纳入银行和平台监管后,提交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委托监管协议复印件,申请备案办结。偃师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确认后,向举办者出具《办结通知书》(附件7),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流程。
(五)日常监管
偃师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公共文化科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应建立负面清单,推行白名单制度,每季度通过官方微信平台向社会公布。市场管理科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处理,直至吊销“办学审核同意书”,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在每年2月28日前将上一年度组织开展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和年度工作报告报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根据《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豫文旅科教〔2022〕5号)和《洛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文件要求,申请设置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维一体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公共区域全覆盖,尤其是一对一单独授课教室必须实现监控全覆盖,必须确保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且鼓励视频信息存储在第三方平台。
五、设立条件
(一)申请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并具备以下相应条件。
1.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
2.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3.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出资比例、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5.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办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审批范围:经偃师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审核同意,在同级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登记,从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及普通高中阶段实施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戏曲、曲艺)、艺术表演类以及与文化艺术相关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学科类培训,不得招收寄宿学生,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食宿服务。
设立备案现存证照齐全的3-6岁学龄前儿童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不再新审批3岁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前已设立的培训机构,需在2023年2月28日前重新完成审核登记)。
设立场所在偃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按照“一点一证”审核;跨出偃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等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应有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且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 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应符合住建、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等,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 并取得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它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进行搭建、分割。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5层,培训对象含有14周岁以下学生的教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3层。办学场所面积应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 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培训机构教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 30。
六、备案程序及服务承诺
1.受理。偃师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文广旅局窗口负责接收培训机构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5)。申办材料需要补充或者更正,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足。
2.审核。偃师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负责办学现场审核,填写《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实地检查表》(附件4)。偃师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建议《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表》(附件6)。
3.公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地检查合格的拟设立培训机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4.审批。偃师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地考察时间不计在内)作出设立备案结论。同意设立的,出具《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附件8)。不予以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变更和注销
培训机构法人、行政负责人、地址、教学用房所在楼层、从业人数、教学研学人数、场所面积、教学面积、培训内容、培训对象、机构规模、注册资金等行政事项变更,需提交申请书经审核单位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不再从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办证、谁监管”的原则到相关部门提出注销申请,且在洛阳市级媒体平台进行变更注销声明后风险保证金仍需在银行专户留存3个月。其后经偃师区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注销。
申请时需提供:
1.注销申请书
2.在洛阳市级媒体平台进行变更注销声明15天的证明
3.财务处理、家长悉知等情况说明的相关证明(拟定)
八、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洛阳市偃师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洛阳市偃师区教育体育局、洛阳市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洛阳市偃师区民政局所有。
附件:1.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设立申请表
2.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3.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
4.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实地检查表
5.受理通知书
6.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表
7.办结通知书
8.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
9.注销(变更)办理流程
附件1
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机构名称 | 机构性质 | (营利/非营利)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手机号码 | |||
主要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手机号码 | |||
机构地址 | 教学用房所在楼层 | ||||
从业人数 | (人) | 教学教研人数 | (人) | ||
场所面积 | (平方米) | 教学面积 | (平方米) | ||
年培训规模 | (人) | 教室数量 | (间) | ||
培训对象 | □学龄前儿童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 □高中生 | ||||
办学投入(开办资金) | 注册资金: 万 | ||||
股东(法人、自然人) | 投入方式 | 出资额 (万元) | 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 ||
培训内容 | 联系人 | ||||
姓名 | |||||
电话 | (办公/手机) | ||||
邮箱 | |||||
承诺:对本表填报内容和相关办学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保证机构培训 与申报情况相符;如申请材料与实际培训项目、培训情况和培训行为不符,引起 的一切后果,愿承担全部责任,接受处罚。 法人签字(签字): 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培训机构名称:
法人或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工作岗位 | 学历、专业、 职称 | 身份证号码 | 常住地址 |
说明: 此表填写的是一个培训机构的全部人员。
附件3
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
培训机构名称:
法人或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 培训材料名称 | 图书出版号 | 备注 |
说明:1.此表填写的是一个教学点的培训材料;
2. 自编培训材料应在“备注”栏注明。
附件 4
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
(变更)实地检查表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 ||||
设立(变更)地点 | ||||
经营范围 | 所在楼层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现场检查记录 |
1.该场所位于 2.该场所所在建筑用途为 3.(□是□否)经营场所地理位置与申请的一致 4.(□是□否)申请人提供的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与实际情况相符 | |||
检查意见 |
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5
受理通知书(用户联)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现予以受理。
本办件于 年 月 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30 工作日,应
当于 年 月 日反馈办理意见。如因故出现延期的,需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受理通知书(存档联)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现予以受理。
本办件于 年 月 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30 工作日,应
当于 年 月 日反馈办理意见。如因故出现延期的,需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
申请人(单位):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电话: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表
申请单位名称:
区县(市) 文化广电和 旅游行政 主管部门 审核 |
审核 人员 意见 |
受 理 人 : 年 月 日 |
签 字 : 年 月 日 | ||
领导 审核 意见 |
(单位盖章)
签 字 :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7
办结通知书(用户联)
:
你 ( 单 位 ) 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我机关已在《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表》出具审核结论。
你 ( 单 位 ) 于 年 月 日将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送我机
关备案,该事项办结。
本机关联系电话: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办结通知书(存档联)
:
你 ( 单 位 ) 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我机关已在《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表》出具审核结论。
你 ( 单 位 ) 于 年 月 日将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送我机
关备案,该事项办结。
本机关联系电话: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8
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
机构名称 |
机构性质 |
(营利/非营利) | |
法定代表人 |
手机号码 | ||
主要负责人 |
手机号码 | ||
机构地址 | 教学用房所在楼层 | ||
从业人数 | 教学教研人数 | ||
场所面积 |
(平方米) |
教学面积 |
(平方米) |
注册资金 |
(万元) |
年培训规模 |
(人) |
培训对象 |
□学龄前儿童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 □高中生 | ||
核 准 培 训 项 目 |
核准机关意见 | ||
□音乐 □舞蹈 □美术 □戏曲戏剧 □曲艺 □其它
|
核准机关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9
准予注销登记意见书
豫洛202200001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注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经研究,决定准予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备案)不予受理决定书
豫洛202200001
:
你(单位)关于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 的行政许可(备案)申请,因存在下列情形:
申请人提供材料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设立地点不符合法定形式。
本单位不予受理。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机构
申请注销(变更)审批表
申请事项 | 受理时间 | |||||
申 请 人 | 机构名称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
地 址 | 电话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
事项审查 情况 | 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合法、有效,于 年 月 日提出注销申请,窗口受理人员受理。 | |||||
承办人 意 见 | 材料已核对。
签名: 年 月 日 | |||||
承办机构 审核意见 | 材料齐全,请领导审批。
签名: 年 月 日 | |||||
主管领导 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机关负责人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审核同意书 证件号 | 注销日期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