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我区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确保出租车合法、合规营运,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我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大对市区网约车执法检查力度。2024年07月26日,偃师区交通运输局依法对一起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现通报如下:
2024年07月26日08时50分,洛阳市偃师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检查时,发现洛阳市偃师区新新路自来水公司路段豫CD9****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违规营运活动。经调查,该车驾驶员铁某某自2016年下载滴滴车主软件以来,有多次通过滴滴打车软件司机端APP的接单记录,但其未取得经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此次搭载乘客从偃师新新零时烟酒店前往洛阳大志三轮摩托有限公司,订单显示收费10.48元。根据调查取证情况,铁某某涉嫌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充分,证据确凿。
铁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认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洛阳市偃师区交通运输局依法作出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4年7月26日下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告知本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铁某某认识到了自身错误,并承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缴纳罚款,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
下步,区交通执法支队将持续深入开展出租汽车市场整治行动,紧盯重点部位、重点时段,严格执法,向不文明现象“说不”,向违法行为“亮剑”,为合法经营“护航”,着力营造遵规守纪、文明规范、公平有序出租汽车市场环境,为建设文明和谐偃师贡献交通执法力量。
网约车合法营运,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双证”,即车辆需取得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需取得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缺一不可,并应当在许可经营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非法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不仅扰乱城市客运市场秩序,损害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还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希望广大从业者引以为戒、合法合规经营,同时希望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营运,切实保障自身生命和财物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