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网站!

首页>单位政务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洛偃政复决〔2023〕81号

来源 : 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06-11     点击次数:564

申请人:马XX,男,汉族,1977年5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偃师区石硖社区。

被申请人:洛阳市XX局偃师分局XXXX大队。

法定代表人:任XX,大队长。

申请人马XX对被申请人洛阳市XX局偃师分局XXXX大队作出的编号:410381190066418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10381190066418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处罚不合理,申请人开车过斑马线时人在申请人车右侧,没有人从车后过,申请人认为没有违法,拍照没有拍到人从申请人后方过。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认为“处不合理,我开车过斑马线人在我车右侧,没有从车后方过,我认为没有违法,拍照没有拍到人从我车后方过

申请人理由不符合事实,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出的:410381190066418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一、2023年2月3日12时25分,申请人驾驶豫小型轿车在偃师区华夏路交通局门口,实施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并未及时停车礼让行人的违法行为,被道路监控设备拍照记录。根据调取小轿车的交通技术监控拍摄的照片可以清晰的确认出,申请人驾车经过人行横道,未对已经踏入人行横道并在人行横道上正常通过的行人进行停车礼让的事实。人行横道是行车道上专供行人横过的通道,是法律为行人横过道路时设置的保护线,在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行人有从人行横道上优先通过的权利。而行人优先通过人行横道的前提是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礼让行人的法定义务。申请人作为一名有着多年驾龄的驾驶员,应当知晓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遇到行人通行的斑马线路口应当减速观察路口情况,确认安全后通过,如果有行人进入斑马线应当停车让行的基本规则。其所称的“没有违法”明显是与事实不符的。

二、2023年2月3日12时25分,申请人驾驶小型轿车在偃师区华夏路交通局门口,实施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并未及时停车礼让行人的违法行为,被道路监控设备拍照记录,后上传至交管综合应用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后,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及作出的行政处罚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九)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第七款“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并记三分,适用法律正确。

2023年11月28日申请人到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处理违章,被申请人认真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按要求作出编:4103811900664184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10381190066418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现场照片。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3日12时25分,申请人驾驶小型轿车在偃师区华夏路交通局门口,实施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并未及时停车礼让行人的违法行为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照片。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存在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九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被申请人作出罚款二百元,扣三分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后,被申请人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救济等权利,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洛阳市XX局偃师分局XXXX大队作出的编号:410381190066418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