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XX,男,汉族,2003年3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
被申请人:洛阳市XXXXXX局
法定代表人:李XX,局长。
申请人赵XX对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XXXXXX局作出的不予立案不服,于2023年12月18日以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的结案反馈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到河南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XX老面包”,发现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情形,于2023年11月17日通过12315平台进行投诉,12月6日收到被申请人作的结案反馈。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依照投诉举报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在受理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其法定职责组织调解就进行结案,是明显违法的。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购物小票,产品照片,举报详情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接收到申请人对河南XXX食品有限公司的举报,举报内容为:本人在郑州市一家超市购买到被投诉生产的老面包,使用执行标准GBT20981。后经查询得知,该标准需标注产品类型,而该产品未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标注,使消费者无法得知该面包属于什么类型的面包,诉求查处奖励。
接举报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1日到河南XXX食品有限公司,针对举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该公司出具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使用标准、检验报告、被举报产品新包装等相关材料,生产现场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据河南XXX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介绍,所举报产品曾销售过,发现问题后已及时改正。GB/T20981面包质量通则规定:4. 产品分类 4.1软式面包 4.2硬式面包 4.3 起酥面包 4.4 调理面包 8 标签 标签上应按第4章的规定标识分类名称。被申请人依然对该单位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单位认真学习整改。该单位新包装上已经印制上软式面包字样。因被举报人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而且有检测报告证明该产品合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12月6日在12315平台进行回复。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7日通过12315进行的是举报而不是投诉。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12月6日作的结案反馈后不服,提出本案行政复议,认为我局已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依照投诉举报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在受理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被申请人未履行其法定职责组织调解就进行结案的观点明显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依法处理,行政行为合法。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河南XXX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GB/T 20981面包质量通则,投诉举报函,被举报产品新包装,现场检查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等。
经审理查明:接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1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出具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使用标准、检验报告、被举报产品新包装等相关材料,生产现场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经调查,被举报人曾销售过涉举报产品,发现问题后已及时改正。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因被举报人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而且有检测报告证明该产品合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12月6日在12315平台对申请人进行回复。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检验报告,GB/T 20981面包质量通则,投诉举报函,被举报产品新包装,现场检查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为举报材料。接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被举报人出具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使用标准、检验报告、被举报产品新包装等相关材料,生产现场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经调查,被举报人曾销售过涉举报产品,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因被举报人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作出不予立案后,被申请人依照《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履行了法定职责,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赵XX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