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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洛偃政复决〔2023〕86号

来源 : 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06-11     点击次数:789

申请人:连XX,男,汉族,1996年12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XXXXXX局。

法定代表人:李XX,局长。

申请人连XX认为被申请人洛阳市偃师区XXXXXX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3年12月29日以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是否受理投诉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4日通过快递物流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涉嫌售卖假冒伪劣三无商品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12月16日签收。

被申请人最晚应于2023年12月26日24时前作出针对投诉受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此期间并未收到被申请人以任何方式的告知。

综上,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程序违法,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挂号信单号,购物详情,投诉举报信,聊天截图,快递单号查询结果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经过初步调查,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6日决定受理,并用邮件形式寄送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请求确认我局违法并履行职务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市场监管〔2023〕第101号投诉受理决定书,被投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邮政快递单号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6日为星期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邮件时间应为12月18日,接申请人投诉后,被申请人于12月26日作出市场监管〔2023〕第101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12月27日向申请人进行邮寄,申请人于12月28日签收。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有:市场监管〔2023〕第101号投诉受理决定书,邮政快递单号,挂号信单号。

本机关认为:接到申请人投诉后,被申请人作出了市场监管〔2023〕第101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并在本机关接收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之前已经向申请人进行了邮寄告知,在本机关受理该行政复议前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连XX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