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XX,女,1976年3月27日出生,住洛阳市偃师区。
委托代理人:王XX,洛阳市偃师区XX镇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洛阳市XX局偃师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X,局长。
第三人:赵XX,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住洛阳市偃师区。
申请人宋XX对被申请人洛阳市XX局偃师分局作出的偃X(伊)行罚决字〔2023〕19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11月8日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后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