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XX,女,汉族,1971年4月23日出生,住洛阳市偃师区岳滩镇赵庄街四组。
被申请人:洛阳市XX局偃师分局XX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赵XX,所长。
第三人:兰XX,女,汉族,1978年7月7日出生,住洛阳市偃师区翟镇镇前李村。
申请人李XX对被申请人洛阳市XX局偃师分局XX派出所作出的偃X(翟)行罚决字〔2023〕24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12月25日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后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2月5日